编者按: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呈现主体多元、手段隐蔽、链条组织化等新动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系统整治以来,六盘水市、黔南州查处一批典型案例,涵盖应招未招、串通投标、违法分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类型。
案例1:水城区综合执法局查处房屋建筑项目应招未招案
2024年10月,六盘水水城区某小学改扩建项目进场施工,总投资444.4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96.97万元。经查,该项目施工前未签订施工合同,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025年12月,水城区住建局将项目应招未招问题线索移交水城区综合执法局,2026年3月,水城区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六盘水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9848元(建安工程费的5‰)。
案例2:钟山区水务局查处水利项目应招未招案
2022年5月,六盘水市钟山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公开招标,仅召开经理办公会便同意委托贵州某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贵州省三岔河(六盘水市钟山区境内岩脚寨至狮子口河段)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委托贵州某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三岔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2022年11月,三岔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贵州某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187.07万元。2026年6月,钟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六盘水市钟山某投资有限公司处罚款17.49万元(中标金额的8‰),并将钟山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顾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3:水城区能源局查处能源项目应招未招案
2022年8月,贵州水城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专题党委会议,确定其下属公司水城区某乡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水城区某充电桩项目业主单位。2022年12月,水城区某充电桩项目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总投资1203.08万元。2026年6月,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水城区某乡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90231(投资金额的0.75%)。
案例4:瓮安县交通运输局查处某公路项目电力
线路隐患整治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案
2025年3月,某公路项目电力线路隐患整治工程施工项目开标,合同估算价为178.51万元。经查,参与投标的贵州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制作、上传投标标书时使用同一台电脑,且双方对投标报价进行了协商,约定贵州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报价175.5万元,贵州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报价177.98万元,上述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2025年11月,瓮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分别对贵州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2家公司及2名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罚,共处罚款1.87万元。
案例5:黔南州财政局查处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4年8月,黔南州某中学教学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发布中标公告,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79.35万元。经查,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范某某)和贵州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贵州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范某某统一制作,投标保证金由范某某提供,各自报价由范某某操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认定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串通投标。2026年1月,黔南州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和《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分别处罚款14000元(采购金额的5‰),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6:罗甸县水务局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分包案
2024年2月和9月,罗甸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中标“罗甸县纳羊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和“罗甸县龙坪镇坪寨、罗化等村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经查,2024年3月和9月,罗甸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将“罗甸县纳羊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和“罗甸县龙坪镇坪寨、罗化等村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劳务部分分别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罗甸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合同结算金额621.07万元。2025年11月,罗甸县水务局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对罗甸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3.10万元(合同结算金额的5‰)。2026年4月,罗甸县纪委给予罗甸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科科长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7:龙里县财政局查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2024年5月,2024年龙里县某种植项目发布中标公告,贵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26.54万元。经查,贵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篡改变造方式,将其他公司的项目业绩串改为自己公司业绩,并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2025年12月,龙里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对贵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6358元(采购金额的5‰),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8:平塘县财政局查处平塘县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先实施后采购案
2024年8月,平塘县某耕地轮作项目采购开标,预算金额900万元,服务内容中,水稻统防统治无人机飞防作业时间集中在2024年7月14日—8月4日,而项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公告于2024年8月5日发布,存在先实施后采购行为。2025年8月,平塘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结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给予平塘县某部门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万元。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