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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于2013年8月经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是由贵州省内各地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家学者、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及进行招标采购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行业管理部门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接受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贵州省财政厅业务指导。成立以来,协会凭借规范的运营管理与扎实的行业服务工作,获得了民政部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贵州省民政厅颁发的“5A级社会组织”、省委“两新”工委表彰的“省委‘两新’工委先进基层党组织”、中共贵州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评选的“五星级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先进党支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授予的“推动地方招标投标行业发展重要贡献协会”等多项荣誉称号。

协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恪守“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立足行业职能,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开展招标采购专职从业人员、项目经理(负责人)以及招标(采购)人专业人员能力考评培训、考核等有关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做好专家征集、入库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编辑出版《贵州省招标采购》内资及其他招标采购方面的书籍和资料;开展职业继续教育、高等院校有关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业务、管理培训活动及其他推动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活动;为行业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招标采购有关工作的咨询服务等。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持续深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招标采购工作,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协会现拥有会员单位800余家,涵盖项目业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市场主体,与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行业协会商会等100+机构组织达成战略合作。协会搭建了科学完善、权责清晰的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规范运转。理事会作为协会的决策核心机构,由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各企事业单位组成,汇聚了行业的资深学者、精英高管、技术专家等骨干力量,积极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协会决策提供多元视角。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统筹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与执行,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协会设立多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聚焦细分业务领域,发挥专业优势,分工协同履职,为协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在行业治理新格局之下,协会将找准社会组织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持续强化党建引领、夯实自身建设,不断拓宽服务广度、挖掘服务深度、创新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聚合效应,搭建多方交流、资源互通、协同共进的行业平台,推动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良性互补。通过补齐行业发展短板,破解行业共性难题,持续当好政企纽带、会员伙伴,引导行业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发展新格局。

 

电话:0851-85285848 85285538

 

网址:https://www.gzbpa.org.cn/

邮箱:gztba@sina.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路

腾祥迈德国际A3栋11层

 

 

协会章程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Bidding and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B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贵州省内各地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家学者、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及进行招标采购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宗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招标采购工作,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贵州省财政厅。

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有关主体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有关工作,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五)协助有关部门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做好专家征集、入库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七)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贵州省招标采购》内资及其他招标采购方面的书籍和资料,运营“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门户网站”及有关信息网络系统,为行业有关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八)开展职业继续教育、高等院校有关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业务、管理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组织举办论坛和展览等推动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活动;

(十)为行业有关主体提供招标采购有关工作的咨询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二)评选、表彰、宣传行业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树立行业典型和标杆;

(十三)协助做好招标采购有关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等工作;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采购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相关领域的机构。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在本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自律公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配合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等有关工作;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的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通过的协会负责人;

(三)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通过的理事单位代表。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在本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二十七条(二)(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本协会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经2021年12月1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会  长 

杨  波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会长        

副会长(按拼音排序)

陈元勋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玉瑶   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龙开西   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健昆   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京   贵州安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志朝   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德云   鹏业云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支部书记兼秘书长、新闻发言人

徐  妮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党支部书记兼秘书长、新闻发言人

 

组织结构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851-85286538(秘书处)   0851-85285848(会员部)  

协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路腾祥迈德国际A3栋11层

协会网址:www.gzbpa.org.cn(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

协会邮箱:gztba@sina.com    QQ群:8745078

加入协会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相关领域的机构。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在本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程序

1.在“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官网点击“加入协会”注册账号;

2.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5.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二)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12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4.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注:会员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清退,重新入会须向协会递交申请并补缴当年会费。

(三)缴费方式

开户名称: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

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账    号:12210121080000157

注:通过银行公对公转账至协会账户并备注“会费”协会工作人员查询到账后将及时开具票据发送至经办人手机。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活动参与服务。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不定期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讲座、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省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

(五)信息资讯服务。借助协会三微一端宣传窗口,及时获取行业信息资讯、招投标资料下载链接、招标采购常用法规速览内容以及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

(六)宣传推广服务。通过协会官网、公众号、期刊等宣传渠道,推广自身发展创新成果,获取业务交流学习平台搭建服务;

(七)会员交流服务。协会不定期针对不同市场主体会员举办多层次、多类型研讨座谈会和交流活动等,助力会员把握经济形势、招投标管理动态及行业发展走向与机遇;

(八)日常咨询服务。通过日常来电、来访、官网及公众号留言等途径向协会咨询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难题;

(九)期刊杂志服务。每年获赠四期协会内资《贵州省招标采购》(季刊),享受内资资讯服务;

(十)诉求反映服务。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收集会员经营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及合理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反馈;

(十一)政策协助服务。组织会员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十二)专项定制服务。结合会员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定制专项服务,包含授课培训、法规解读等;

(十三)党建联动服务。免费参与协会组织的党建有关讲座、培训、活动等。未成立党支部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已成立党支部的会员单位,可加入协会“黔进先锋、招采行动”党建品牌共建单位,协会提供资源共享和交流平台,帮助会员单位对外展示企业形象,有效提升综合实力,促进业务发展;

(十四)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自律公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配合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等有关工作;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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